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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联合打造鲲鹏生态,发展鲲鹏计算产业》合作协议,根据《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长江鲲鹏生态创新中心合作协议》,由武汉长江鲲鹏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公司)承接长江鲲鹏生态创新中心生态发展及运营职能,实现武汉市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快速发展,引导市内企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鲲鹏生态建设,加速打造鲲鹏计算产业示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鲲鹏生态服务包括开发测试、适配认证、迁移部署、人才培养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武汉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创新型企业,具备鲲鹏云服务使用场景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
鲲鹏生态服务采用现金券的形式补贴,并依据当年预算情况设定现金券发放总额度,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现金券由申请单位向创新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由创新公司组织评审及发放。现金券可兑换的服务产品包价格,以购买当日华为官网的产品价格为准。鲲鹏生态服务现金券的有效期为首次发放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内。
第五条 鲲鹏云服务资源年度账户资金额度支持:
单家企业(单位)每年可申请的鲲鹏云服务现金券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华为鲲鹏云服务所包含的学习、培训类服务及相关活动可由创新公司组织,并由创新公司根据实际需求代为填写申请信息。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原则上对鲲鹏生态伙伴发放的鲲鹏云服务现金券总额不超过第五条所列的限制。对承担重点项目建设的鲲鹏生态伙伴,额度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生态创新中心理事会研究决议,并报市鲲鹏产业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鲲鹏生态伙伴按照第二章规定确定鲲鹏生态伙伴所需的鲲鹏云服务资源和资金,并填写鲲鹏云服务申请表提交创新公司。
第八条 鲲鹏云服务资源和资金由鲲鹏生态伙伴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请材料如下:
1.《武汉长江鲲鹏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鲲鹏生态服务申请表》(附件1,打印盖章);
2.单位证照(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第九条
创新公司在接到鲲鹏生态伙伴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之内,对鲲鹏生态伙伴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申请表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材料,待材料完全提交后予以再次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创新公司评估所需资源规模后审批通过并备案。
第十条
创新公司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账号子账户资金划拨的方式向鲲鹏生态伙伴发放鲲鹏云服务现金券,华为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鲲鹏生态伙伴的交付服务对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鲲鹏生态伙伴应在补贴金额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鲲鹏云服务资源的购买,超过5个工作日账户上的金额将收回,收回额度进入整体资金池,可用于其他企业申请。
第十二条
鲲鹏生态伙伴每次申请鲲鹏云服务资源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鲲鹏生态伙伴不得违法使用、转卖鲲鹏云资源,一经发现,资源由创新公司收回并依据具体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资源。
第十四条
鲲鹏生态伙伴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申请、使用鲲鹏云资源,不得恶意占用和浪费资源,否则一经核实立即由创新公司收回资源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创新公司定期报送鲲鹏云服务资源使用及运营情况给市鲲鹏产业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长江鲲鹏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武汉长江鲲鹏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经市鲲鹏产业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